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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一夜情”到底是不是卖淫嫖娼

  “一夜情”到底是不是卖淫嫖娼

  1.基本情况

  2008年8月7日20时30分许,朱在某区县坎都嘉园2号楼与一名外国女子发生性关系,并向该女子支付了1500元,随后被某区县公安局抓获。颍上县律师——张如彬为您介绍以下问题:随后,某区县公安局对朱、外国女子和值班警察进行了盘问。朱在笔录上按手印签字,并作了陈述和辩护。朱认为,他与一名外国女子发生性关系是“一夜情”,不卖淫,不应受到公安处罚。同日,某区公安局发布《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朱某行政拘留14天。同日,由于朱向某区公安局提供担保,经审查,该局向朱发布了《关于暂停行政拘留的决定》。朱拒绝接受处罚决定,并向某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2008年12月29日,某区人民政府发布《行政复议决定》,维护某区公安局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2008年8月8日,某区公安局发布《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08年8月7日2008年8月7日:30.朱某与外国女子以1500元的价格卖淫。根据《公安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朱某决定行政拘留14天,追缴1500元。处罚决定现在已经执行。

  原告朱声称:

  2008年8月7日,某区公安局认定我为2008年2008年8月7日:30与一名外国女子卖淫嫖娼,价格1500元,与实际情况不符。外国妇女是翻译,而不是职业妓女。既然对方不是职业妓女,怎么能“卖淫”呢?另外,我没有“嫖娼”的经验,也不是“嫖客”,我在网上通过电话联系了一位外国箱女。我认识她后,我们在谈话后一见钟情。我们都有一定的关系基础,而不是纯粹的性交易,我打算和她交往。此外,事件发生的那天是中国农历的“七夕”,也就是中国的情人节。我把一个外国女人当作情人。当时,有一个年轻漂亮的外国女人和她在一起。我不想和她发生性关系,这说明我爱这个外国女人,而不仅仅是满足她的性欲。因此,我和一个外国女人发生性关系是“一夜情”,而不是卖淫,被告的处罚决定是错误的。此外,某区公安局民警在办案过程中也出现了“非法入室”、“暴力执法”、“非法拘留”、“胁迫招供”等违法行为。所有收集到的证据都是非法的。综上所述,要求法院撤销区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的“治安行政处罚决定”。

  被告区公安局辩称,2008年8月7日20时30分左右,朱和一名外国妇女从事卖淫活动,被罚款1500元,随后被警方查获。经调查,同年10月16日,我分局决定根据《公安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处朱行政拘留14天。上述事实由朱本人供述,一名共同犯罪的外国妇女供述,以及缴获的警方证言、照片等证据证实。综上所述,朱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并请求法院维持。颍上县律师

  2.审理结果

  初审法院得出结论,为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公安机关有权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对违反公共安全管理和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在本案中,2008年8月7日2008年2008年8月7日:30.朱某与某区县坎都嘉园房间一名外国女子发生性关系,支付该女子人民币1500元的事实可由证据相互确认。因此,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有明确的事实和确凿的证据。

  关于卖淫违法行为的构成和认定,法律规定:“卖淫一般是指异性通过金钱交易的行为,一方为另一方提供性服务,以满足另一方的性欲。”在这种情况下,朱的行为符合非特色异性以金钱为媒介的行为特征,以及公安机关认定的卖淫违法行为,性质准确,证据充分。原告朱声称,他与一名外国女子的性关系是“一夜情”,而不是卖淫,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颍上县律师综上所述,区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明确,法律适用正确,处罚范围适当,程序不当,应当维持。原告朱要求撤销处罚决定的原因无法确立。

  经审理,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3.分析意见

  (1)争议焦点

  本案是公安机关因朱卖淫处罚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本案中,双方对案件事实无异议,争议的焦点主要是朱行为的定性,即朱的行为是“一夜情”还是“卖淫”。

  (二)嫖娼的构成和认定

  “卖淫嫖娼”行为的构成要件应包括:

  1.发生在未指明的异性或同性之间;

  2.使用金钱或财产作为交易媒介;

  3.发生性关系。

  结合本案:首先,区公安局收集的证据显示,在案件发生前,朱主动搜索外国按摩妇女的信息。联系相关网站负责人后,双方就付款方式和价格达成协议,即“先做爱,再付款”。价格是1300元。”;一名外国女子还提前与他人沟通,表达了卖淫赚钱的愿望,并同意每次卖淫后给她300元。因此,两人都有卖淫的意图。其次,朱根据别人提供的地址和沟通方式找到了这位外国女子。经过短暂的交谈和认识,他与对方发生了性关系,但他们以前并不认识。与该女子发生性关系后,朱再次向对方支付了1500元。综上所述,朱的上述行为符合不明确异性以金钱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特点。公安机关认定其构成卖淫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颍上县律师

  (3)“一夜情”能否作为“卖淫”的抗辩理由?

  在实践中,一些从事卖淫、嫖娼违法活动的犯罪嫌疑人往往以“一夜情”为理由逃避公安机关行政执法,免除治安处罚。两者在客观上有一些共同点,比如两者都发生在未指明的对象之间,双方在交往中发生性关系,但判断卖淫的关键点主要取决于是否以金钱或财产为媒介。

  (4)一点建议

  在本案中,当事人对被告行政处罚的质疑及其提出的有关辩护理由在实践中具有普遍性和代表性。争议的关键是,我国有关立法机关没有准确界定卖淫嫖娼的概念和处罚,给实践中的具体执法活动造成障碍,特别是在案件定性方面。因此,立法的完善无疑将对解决这些纠纷在实践中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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